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登记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全称《通告》)已由总局公布,针对省局继续执行中体现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明确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修编工作 针对省局体现国产非类似用途化妆品备案登录检验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考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类似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拒绝,修编适当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上报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登记管理涉及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
凡产品声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苛按照类似用途化妆品实行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挡方式再次发生效果,且功效声称中具体所含美白、增白文字阐释的,划入类似用途化妆品实行管理,审查拒绝参考非类似用途化妆品涉及规定继续执行;产品指明或似乎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挡方式再次发生效果,功效声称中不所含美白、增白文字阐释的,按照非类似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声称管理。仅有具备洗手、去角质等起到的产品,不得捏造概念,误导消费者指出产品具备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该最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备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标示“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声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登记申报程序。
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苛按照现行的类似用途化妆品规定拒绝继续执行。仅有不具物理遮挡起到的美白化妆品参考现行的进口非类似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查意见,按照非类似用途化妆品检测拒绝递交检验报告,检验样品必要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标明“祛斑类(仅有不具物理遮挡起到)”。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决定 已取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至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申请人备案凭证(批件)有效期沿袭的,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不应按照原先规定办理有效期沿袭,并敦促指导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已完成产品类别更改。 已取得备案凭证或批件的美白化妆品申请人更改产品类别或新的申报类似用途化妆品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查意见。《通告》实行前化妆品备案登录检验机构或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早已法院的美白化妆品,已检测项目不须要自行补做。需补做到检测项目的,补足检验报告应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开具,检验样品的出厂可不同于原检验出厂,检验样品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
四、关于国产非类似用途化妆品备案交会 2014年6月30日新的国产非类似用途化妆品备案拒绝月实施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指导企业按新的拒绝展开网上备案的同时,不应融合本省实际情况,敦促企业作好原备案产品的网上补足备案工作。补足备案工作订于2014年12月30日前已完成,无法如期已完成的,不应解释涉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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