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医院在其微博中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5张图片,被视觉中国网站所属的汉华易美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28000元。南京鼓楼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败诉,不过近日南京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4月24日,南京中院发布了2018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该案名列其中。视觉中国将医院告上法院,二审诉讼请求被驳回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某医院从网上下载了5张图片,并在其微博中使用,使用时间自2014年4月5日至2017年2月12日不等。
后来,汉华易美公司将该医院告上法院,并向医院索赔28000元。2018年,南京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鼓楼法院判医院立即删除涉案的图片,并赔偿汉华易美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1万元,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文图均为现代快报图该案进入二审后,南京中院认定了如下事实:2016年8月,美国Gettylmages公司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lmages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的图像。
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相关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索赔。www.vcg.com视觉中国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公司,该网站展示了涉案5张图片,图片上均有“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水印,图片下均有版权申明:该网站所有图片等均由该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另外,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证据提交www.vcg.com视觉中国网站截图,其截图时间与对医院微博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相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交的GettyImages公司网站截图则形成于该案审理期间。
南京中院认为,虽然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www.vcg.com视觉中国网站展示了涉案图片,图片上有该公司和GettyImages公司水印并附有版权声明,但根据医院举证,有不止一个主体在涉案图片上标有水印,或出售涉案图片,宣示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所提交的涉案图片,均未显示有关拍摄或制作时间等图片原始信息,也没有上传时间显示。汉华易美公司作为权利证据提交www.vcg.com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公司网站截图,截图时间均晚于医院使用涉案图片时间。
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主张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证据不足。汉华易美公司依据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主张其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法院未认定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著作权人,故对其享有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主张,法院不予认定。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表示:打击侵权与法院合理审查并不矛盾南京中院有关人士表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虽然汉华易美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www.vcg.com视觉中国网站展示的涉案图片有该公司和GettyImages公司水印并附有版权声明,但证据显示有不止一个主体在涉案图片上标有水印,或出售涉案图片,宣示著作权,且无权利人早于该医院获取或使用涉案图片的证据。GettyImages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基于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由此也不获法院认定。汉华易美公司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南京中院在总结该案后表示,网络是著作权侵权的高发区,其中大量纠纷与图片的使用相关。
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与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对原告著作权的合理审查是并行不悖的。在此类纠纷的审理中,应按著作权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非权利人虚构权利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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